一、《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出臺背景
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個部門聯合印發《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明確由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201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整治工作開展以來,互聯網金融總體風險水平顯著下降,監管機制及制度逐步完善。但是,互聯網金融領域風險防范和化解任務仍處于攻堅階段。為規范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切實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出臺主要目的
一是建立監督管理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反洗錢監管機制。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協同監管和互金協會自律管理相結合,做到履職各有側重,工作相互配合。同時,充分發揮互金協會和其他行業自律組織的管理作用,借助自律組織的力量,促使從業機構強化內控建設、增強反洗錢意識,提升監管有效性。二是建立對全行業實質有效的框架性監管規則。《管理辦法》對從業機構需要履行的反洗錢義務進行原則性規定。同時,明確由互金協會協調其他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業規則,實現監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效銜接。
三、《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從以下方面規范了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
(一)明確適用范圍。該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有權部門批準或者備案設立的,依法經營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機構。
(二)規定基本義務。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機制。從業機構應當遵循風險為本方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行業規則,制定并完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二是有效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從業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行業規則,收集必備要素信息,利用從可靠途徑、以可靠方式獲取的信息或數據,采取合理措施識別、核驗客戶真實身份,確定并適時調整客戶風險等級。對于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存疑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三是提交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從業機構應當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自定義交易監測標準和客戶行為監測方案,基于合理懷疑報告可疑交易。四是開展涉恐名單監控。從業機構應當對涉恐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立即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并依法對相關資金或者其他資產采取凍結措施。五是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應當妥善保存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所產生的信息、數據和資料,確保能夠完整重現每筆交易,確保相關工作可追溯。
(三)確立監管職責。《管理辦法》規定從業機構應當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和反洗錢調查,依法配合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在監管處罰方面,《管理辦法》規定從業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處罰。從業機構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