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反洗錢調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錢調查職責,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實施反洗錢調查,應當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實施反洗錢調查時,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阻礙反洗錢調查,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反洗錢調查或者采取臨時凍結措施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調查范圍和管轄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下列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調查:
(一)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告的可疑交易活動;
(二)通過反洗錢監督管理發現的可疑交易活動;
(三)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縣(市)支行報告的可疑交易活動;
(四)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通報的涉嫌洗錢的可疑交易活動;
(五)單位和個人舉報的可疑交易活動;
(六)通過涉外途徑獲得的可疑交易活動;
(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可疑交易活動。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下列可疑交易活動組織反洗錢調查:
(一)涉及全國范圍的、重大的、復雜的可疑交易活動;
(二)跨省的、重大的、復雜的可疑交易活動,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存在較大困難的;
(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動,可能有重大政治、社會或者國際影響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調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動。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可疑交易活動進行反洗錢調查。
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對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可疑交易活動進行反洗錢調查存在較大困難的,可以報請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調查。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在實施反洗錢調查時,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其他省一級分支機構協助調查的,可以填寫《反洗錢協助調查申請表》(見附1),報請中國人民銀行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