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期貨公司的反洗錢工作,提高期貨公司防范洗錢風險的能力,明確對期貨公司反洗錢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工作的要求,根據《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反洗錢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有關自律規則的規定,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全面考慮客戶地域、身份、業務、行業、資金規模、交易行為等可能對客戶風險等級產生影響的因素,劃分客戶風險等級,并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客戶風險等級。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按規定妥善保管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相關資料。
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客戶風險等級及相關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客戶同意外,不得將以上信息對外披露。
第四條 期貨公司在與客戶初次建立業務關系時,應將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工作與客戶身份識別工作同時進行。
第二章風險等級劃分標準
第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客戶洗錢行為發生可能性的大小,采取客觀標準與主觀判斷相結合的方式,綜合考慮各項風險因素,至少將客戶劃分為高風險等級客戶、中風險等級客戶及低風險等級客戶,對不同風險等級客戶應分別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六條 客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高風險等級客戶:
(一)被列入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與洗錢及恐怖活動相關的黑名單的;
(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期貨公司協助調查或予以關注的;
(三)在日常交易監控中被報送可疑交易的;
(四)媒體披露存在洗錢行為或與其關聯的個人或機構存在洗錢行為的;
(五)其他有理由懷疑其交易行為與洗錢或其他犯罪行為有關,需要列入高風險等級的。
第七條 客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中風險等級客戶:
(一)在客戶開戶或身份重新識別過程中,身份證件信息存在不對應、不完整、不規范、虛假、失效等情形的;
(二)客戶在日常交易監控中被發現存在類似可疑交易特征,經核查為正常的;
(三)客戶實際控制多個賬戶,但無合理解釋的;
(四)客戶顯示出缺乏對風險、盈虧、傭金及其他交易成本的關注的;
(五)資產或交易行為與客戶的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等明顯不符的;
(六)其他有理由懷疑客戶交易行為與洗錢或其他犯罪行為有關,需要列入中風險等級的。
第八條 除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外,期貨公司的其他客戶為低風險等級客戶。
第三章風險等級的審核與調整
第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風險等級對客戶進行分類和管理,各風險等級的客戶檔案應當能夠實現便利的查詢和審核。
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客戶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公司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的審核應當嚴格于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的審核。
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應當至少每半年復核一次。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對高、中風險等級客戶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對于較高風險等級客戶,期貨公司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在對風險客戶持續關注的基礎上,有足夠條件證明該客戶風險降低時,可適時調低客戶風險等級,客戶風險提高時,可相應調高客戶風險等級。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反洗錢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標準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并報協會備案。
第十四條 本指引由協會負責解釋。
中國期貨業協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