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營機構代表重點提出希望立法能夠進一步拓寬期貨公司的經營范圍,如明確期貨公司可以開展風險管理、保證金融資、交易顧問等業務。
交割庫代表主要發表了與交割倉庫有關的意見。一是應當確認期貨倉單的法律優先權,在結算與交割時不能進行查封、凍結、扣押。二是國家支持交易所探索建立場內全國性大宗商品倉單注冊登記中心,期貨法應當予以考慮。三是跨境監管一章略顯單薄,設立境外交割庫的若干問題尚缺乏法律支撐。
專家學者代表從立法體例和邏輯,以及草案內容應當體現金融領域的專業性、實操性、國際性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看法。同時,對部分發言嘉賓的觀點提出了進一步思考和說明,如倉單登記方面如何平衡公示公信和客戶持倉秘密的商業保護問題。
交易所委員代表著重闡釋了建設倉單管理中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另外建議在法律中增加交易所組織開展期現業務的職能,對交易所的規則進行分層分類監管,增加關于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的禁止性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