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市場行為,一直是監管層嚴厲打擊的重點。近期,中國證監會公布了操縱期貨價格典型案例:姜某操縱“甲醇1501”期貨合約案,這是全國首例操縱商品期貨合約價格刑事案件。案件主角姜某被中國證監會依法處以100萬元罰款、采取終身期貨市場禁入措施;2016年12月26日,法庭一審判決姜為犯操縱期貨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
生于1971年的姜某是原成都欣華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華欣)總經理,負責欣華欣日常經營管理,并直接負責操作欣華欣的期貨交易。欣華欣是國內最大的甲醇貿易商,對甲醇現貨價格有直接影響力。
據辦案人員介紹,在姜某實際控制或使用的42個涉案期貨賬戶中,有5個為其直接控制使用,7個為借用的賬戶。此外,姜某還通過所控制的欣華欣簽訂資產委托協議等方式控制使用30個期貨賬戶。
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為使甲醇現貨市場價格符合預期,并確保多頭套期保值持倉順利進入交割月份,姜某集中資金41544萬元,利用其先后控制的42個期貨賬戶連續交易“甲醇1501”合約,持續強化其持倉優勢,買持倉占市場總買持倉比從30.75%升至最高的76.04%,最高持倉多達27517手,形成明顯持倉優勢,影響“甲醇1501”合約價格變化趨勢,構成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姜某的這種行為,就是業界所稱的“逼倉”。所謂逼倉,是指交易一方利用資金優勢或倉單優勢,主導市場行情向單邊運動,導致另一方不斷虧損,最終不得不斬倉的交易行為。一般是在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的操作逼對手就范,牟取暴利。在此案中,姜某試圖進行的是典型的“多逼空”。
上述辦案人員介紹,姜某利用欣華欣在現貨市場的優勢地位囤積現貨,造成市場甲醇現貨需求旺盛的假象,降低市場對“甲醇1501”合約可供交割量的預期,以期影響期貨市場價格,最終實現盈利目的。
雖然操縱了“甲醇1501”合約價格,但姜某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按照2014年12月16日“甲醇1501”合約結算價計算,他在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因交易該合約共虧損7900多萬元。
姜某的這一行為,給期貨市場和投資者造成了嚴重影響。2014年12月16日結算后,欣華欣等主要“甲醇1501”合約多頭持倉客戶無力追加期貨保證金,當日夜盤開市后,期貨公司按照規定對其實施強行平倉,合約價格大幅下跌,并引發市場恐慌性拋盤,開盤后僅10分鐘,該合約價格達到跌停板。
統計顯示,截至2015年7月22日結算,“甲醇1501”合約未結清欠款的穿倉客戶共34個,穿倉金額共1.47億元,涉及13家期貨公司。
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姜某集中資金優勢和市場影響力,連續交易“甲醇1501”合約及持續囤積甲醇現貨,形成現貨市場囤積、期貨市場持倉的雙重優勢,以期實現交割月“逼倉”和“囤貨”雙重獲利,影響了甲醇價格的走勢,嚴重侵犯了期貨、現貨兩個市場一般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對期貨市場交易秩序產生了嚴重負面影響。同時,嚴重影響了期貨市場價格發現、規避風險等功能的有效發揮,社會影響惡劣,違法行為特別嚴重,達到期貨市場操縱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