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人民法院發布了依法懲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我們將通過該系列案例分享,幫助大家警惕金融犯罪、全面知權、依法維權。
案例七:張家港保稅區伊世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金文獻等操縱期貨市場案
——非法利用技術優勢操縱期貨市場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張家港保稅區伊世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世頓公司”)。
被告人金文獻,男,漢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
被告人高燕,女,漢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人梁澤中(美國國籍),男,1971年7月5日出生。
被告單位伊世頓公司于2012年9月成立,后通過被告人金文獻在華鑫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期貨公司)開設期貨賬戶。2013年6月起至2015年7月間,伊世頓公司為逃避證券期貨監管,通過被告人高燕、金文獻介紹,以租借或者收購方式,實際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個法人期貨賬戶,與伊世頓公司自有賬戶組成賬戶組,采用高頻程序化交易方式從事股指期貨合約交易。其間,伊世頓公司隱瞞實際控制伊世頓賬戶組、大量賬戶從事高頻程序化交易等情況,規避中金所的監管措施,從而取得不正當交易優勢;還伙同金文獻等人,將自行研發的報單交易系統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統,直接進行交易,從而非法取得額外交易速度優勢。2015年6月1日至7月6日間,伊世頓公司及高燕、梁澤中伙同金文獻,利用以逃避期貨公司資金和持倉驗證等非法手段獲取的交易速度優勢,大量交易中證500股指期貨主力合約、滬深300股指期貨主力合約合計377.44萬手,非法獲利人民幣3.893億余元。此外,被告人金文獻還利用職務便利侵占華鑫期貨公司資金1348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伊世頓公司、被告人金文獻、高燕、梁澤中的行為均構成操縱期貨市場罪,且情節特別嚴重;金文獻的行為還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鑒于伊世頓公司能認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高燕、梁澤中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金文獻兩罪均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分別減輕處罰。據此,依法以操縱期貨市場罪判處伊世頓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億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億八千九百三十萬元;判處高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梁澤中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操縱期貨市場罪、職務侵占罪判處金文獻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新型操縱期貨市場犯罪的典型案例,法律、司法解釋對本案中操縱方法沒有明確規定。本案中,被告單位伊世頓公司、被告人金文獻等人違反有關規定,隱瞞實際控制伊世頓賬戶組、大量賬戶從事高頻程序化交易等情況,規避中金所對風險控制的監管措施,將自行研發的報單交易系統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統,利用以逃避期貨公司資金和持倉驗證等非法手段獲取的交易速度優勢,大量操縱股指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其行為符合操縱期貨市場罪的構成要件。伊世頓公司的操縱行為嚴重破壞了股指期貨市場的公平交易秩序和原則,與刑法規定的連續交易、自買自賣等操縱行為的本質相同,可以認定為“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情形。本案的正確處理,既符合刑法規定,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