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娟等人非法傳銷洗錢案
★介紹
王某娟等42人組織領導傳銷案由銀行機構可疑交易報告觸發,公安機關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立案偵辦。2013年4~7月,王某娟等40余人先后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公安部門依法刑事拘留,并于同年被依法逮捕。2014年3月27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判王某娟等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8年,共處罰金3000余萬元。
★基本案情
(1)發案情況
2012年9月,某銀行機構通過反洗錢資金監測,發現王某娟、劉某強、王某霞等多個個人賬戶資金交易異常,短時間內交易規模迅速放大,與其身份信息不相符,立即向反洗錢部門上報重點可疑交易報告。
(2)反洗錢調查情況
反洗錢部門對此份可疑交易報告進行初步分析,認為可疑度較高,遂啟動行政調查程序。經深入調查,初步判定王某娟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3年1月,反洗錢部門將此線索正式移交給公安部門。
(3)偵查發現情況
公安部門偵查發現,王某娟于2008年初在廣西南寧加入名為“資本運作”( 又稱“連鎖經營”) 的傳銷組織。之后,王某娟先后發展劉某強等人作為自己的直接下線,通過層層發展,逐步形成以王某娟、劉某強、王某霞等家族成員為骨干的傳銷組織體系。該傳銷組織以純虛擬份額作為“產品”,建立“五級三晉制”的組織管理模式,規定加入者以3800元購買第一份“產品”作為加盟費,隨后購買的份額每份以3300元計算,且每人最多可發展3名直接下線。通過層層拓展,傳銷組織以傘狀不斷發展下線人員,建立起龐大的網絡體系,并由上線人員對下線所購份額按比例提成,級別越高獲利越多。至2013年初案發,王某娟領導的傳銷體系已有“老總”級別人員200余人,全部傳銷人員達8500余人。其中,合肥地區又分別配有行政總裁、體系總裁、人事總裁、教育總監、自律總監、申購總監、產品總監、自律配合、申購配合等多個職務,對本地區傳銷人員和傳銷資金進行管理。據統計,王某娟、劉某強等人從事傳銷活動涉案金額均達1億余元,王某霞等人從事傳銷活動涉案金額均達數千萬元。
★案例評析
(1)案件資金交易特征
①客戶及賬戶特征。一是客戶多為異地客戶,且主要為非城市居民;二是客戶年齡結構偏小,多為“80后”“90后”;三是開戶網點集中,往往在居民小區周邊;四是客戶的盡職調查配合度較低,面對銀行柜面人員的詢問往往含糊其詞,不愿回答;五是客戶行為異常,如匯款轉賬索要銀行加蓋業務辦訖章的回單,不愿從自助設備辦理。
②資金交易特征。一是存入資金多為固定金額的倍數關系( 本案中為3300元的倍數);二是提成按月統計支付,時間相對固定,對象較多且不固定;三是下游返利資金往往會出現固定特殊金額;四是賬戶開立后短期休眠,一段時間后又突然啟用,資金交易量大幅增加;五是交易賬戶眾多,交易頻繁,資金散進整出,賬戶每日余額較小,呈明顯的資金過渡特征;六是交易量大的多個賬戶開戶人之間存在一定關聯關系( 代理關系、住址接近、開戶網點一致等),且相互間偶有大宗交易;七是資金交易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一般4~7天為一個周期),資金網絡呈“金字塔”形;八是交易方式以網上銀行轉賬交易、柜面現金業務、異地存取現金業務、一次性金融業務居多。
(2)案件啟示
為預防、打擊涉眾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發揮反洗錢工作對社會維穩的積極作用,反洗錢部門深入總結非法傳銷可疑交易識別點,從客戶、賬戶、資金交易等層面予以細化,并以風險提示的形式下發至金融機構,指導其提高對涉嫌傳銷可疑交易監測甄別的敏銳性和能動性。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