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8·26”網絡傳銷洗錢案
★介紹
該案由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觸發,經反洗錢調查后移送公安機關。2016年8月,公安機關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活動立案偵查。“8·26”特大網絡傳銷案件成功破獲,涉及傳銷人員3萬余人,涉案金額2.8億元。
★基本案情
(1)發案情況
2016年5月,某公司(“云夢生活”平臺創造者) 在H銀行為公司員工開立67張銀行卡。但賬戶開立后,該公司并未辦理代發工資業務,引起銀行反洗錢工作人員的警覺。經查詢,該公司注冊資本為1億元,但注冊地址為合肥市一小區內民用住宅,面積不足100平方米,辦公場所與該公司聲稱的員工數量、注冊資本等特征顯著不符。據此,H銀行通過實地走訪、網絡信息挖掘等多種方式側面了解到,該公司曾聯合某文化傳媒公司舉辦“云夢生活”互聯網專場研討會,并以發展會員、傳播返利規則等為主要內容,存在非法傳銷嫌疑。2016年7月,H銀行及時將上述可疑情況報告反洗錢部門。
(2)反洗錢調查情況
反洗錢部門收到線索后,立即組織對該可疑主體上下游關聯交易賬戶進行全面調查、摸排,短時間內梳理出主要資金交易鏈條,其中部分賬戶明顯呈現“返利”交易特征,有力支持了傳銷罪類的分析調查結果。2016年8月,將該線索移交公安部門。
(3)偵查發現情況
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本案通過“返利+電商+虛擬幣+原始股+微信朋友圈”等多種渠道、多種方式組合,實施網絡傳銷詐騙,將普通傳銷模式下親朋好友間的“宰熟”演變為互不相識網友間的“宰生”,短期內積聚巨額資金,極具擴張性和危害性。2016年9月,公安部門抓住該公司召開季度總結會的契機,現場帶離包括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內的132名人員。經查,“云夢生活”注冊會員達28萬余人,其中3萬余人為“創智合伙人”( 傳銷人員)。
★案例評析
(1)案件特征
①線上發展“創智會員”。涉案公司在不具備任何盈利點的情況下,通過發展會員( 下線) 賺取門檻費,并按照一定順序及利益分配方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地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與者繼續發展下線。其中,加入“云夢生活”的會員主要分為普通會員和“創智會員”。普通會員為免費注冊,可享受與平臺簽約商戶提供的折扣,無其他傭金提成;而“創智會員”須以在平臺購買指定商品的形式,繳納一定的門檻費,并通過推薦會員的方式直接或間接提成。在這一模式下,“云夢生活”以高回報為誘餌,吸引普通會員快速升級為“創智會員”,從而獲取高額門檻費,成為公司運作的原始資本。
②購物返利模式。“創智會員”通過云夢電商平臺在“聯盟商家”日常消費,不但可以享受打折優惠,還可以參與商家傭金分成,再通過分享互動,表面呈現邊消費、邊收取傭金的網格互利模式。基于電商平臺消費交易的虛擬性和隱蔽性,購物返利模式吸引了大批會員加入。
③虛擬幣交易。涉案公司先后設立了“K幣”錢包、“V幣”錢包、“長城幣”錢包等多種虛擬幣。會員在“云夢生活”平臺充值以及傭金分成涉及的資金,均轉化為虛擬幣進行網上交易。同時,該公司還對外宣稱“長城幣”具有數字加密、保值、增值、支付優惠等特征,制造“長城幣”升值假象,引誘社會公眾進行投資。
④發行“原始股”。涉案公司多次召開以“從資本角度分析私募股權”“互聯網+ 股權投資”等新概念為主題的股權投資招募會,聲稱其原始股已在上海股交中心進行掛牌,并通過網絡推廣、會員配股相結合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不具任何法律效力的虛假原始股,進一步套取投資者資金。
⑤第三方支付交易。涉案公司通過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將會員用于投資、購買商品及虛擬幣的資金通過平臺接口流入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備付金資金池,進而轉入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賬戶,掩蓋資金的真實流向。如涉案公司聲稱為員工開立的代發工資賬戶中,分批收到第三方支付機構轉入資金,轉賬附言常包含“投資”“投資款”等字眼,具有投資及返利交易特征。對于平臺上各商家的銷售收入,涉案公司設置了一系列提現障礙,并利用高額返利措施誘使商家將其上游供貨商拉入平臺,并使用虛擬幣進行資金交易,給平臺商家帶來巨大損失。
(2)案件啟示
①深入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及時發現可疑交易線索。本案中,H銀行在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時,對高注冊資本、零實收資本的公司予以重點關注,并對公司員工賬戶進行跟蹤調查,發現重大可疑。因此,建議金融機構充分利用現有資源,查詢了解客戶信息,分析客戶注冊資本、實繳資本、經營場所、經營范圍等相關信息是否匹配。同時,嚴格審核公司批量代開賬戶申請,提高對此類賬戶連續數月未發生代發業務情形的警覺性,并主動對身份信息可疑的客戶采取限制交易額度、加強柜面核實等強化管理措施。
②豐富可疑交易分析手段,提高線索情報價值。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發展,犯罪手段的不斷翻新,反洗錢信息報告員單純依靠交易數據的可疑交易分析模式已難以適應反洗錢工作需求。本案中H 銀行反洗錢專項調查小組通過線上新聞網站、微信平臺、電子郵件等方式獲取涉案公司發展會員、宣傳返利活動等信息,并嘗試加入傳銷團伙QQ交流群,多方面收集其涉嫌傳銷活動的有力證據,為線索立案偵辦提供了重要支持。
③強化反洗錢監管,提升支付機構反洗錢工作水平。基于支付機構客戶身份匿名性、資金交易隱蔽性的特點,第三方支付已成為傳銷、非法集資、網絡賭博、電信詐騙等涉眾型犯罪活動資金快速匯集和轉移的重要通道。以本案為例,大量的傳銷返利資金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交易,反洗錢調查分析人員無法了解資金交易對手及交易實質,限制了線索研判工作的有效開展。因此,應持續加強對第三方支付行業的整體監管,督導其依法合規經營,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有效阻斷洗錢通道。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