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9·16”特大地下錢莊案
★介紹
該案線索由某銀行可疑交易報告觸發,經反洗錢調查后移送公安部經偵局。該案涉案金額4100億元,涉及買賣外匯團伙8個,人員303人,其中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00人,移送外匯局行政處罰203人。
★基本案情
(1)發案情況
2014年4月,反洗錢主管部門收到某銀行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稱義烏某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在中國香港注冊的企業涉嫌非法經營地下錢莊。反洗錢部門開展了行政調查,并將該案線索移送公安部經偵局。
(2)反洗錢調查情況
反洗錢部門調取了轄區內3個銀行機構關聯的NRA賬戶,發現義烏某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在中國香港注冊的企業,通過在3個銀行機構開立的大量NRA賬戶,將巨額資金匯往境外。
(3)偵查發現情況
2014年12月15日,銀行部門對全國31個省、91家銀行的3000余個涉案賬戶實施同步凍結,警方抓捕小組對事前確認的58名涉案嫌疑人實施抓捕。調查發現,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該地下錢莊團伙將大量境內人民幣資金匯入在寧波、義烏等地開立的NRA賬戶后,直接匯往中國香港、曼谷、馬尼拉或購匯美元、港元后再匯往中國香港,匯往境外的資金折合人民幣達156.6億元。
★案例評析
(1)案件資金交易特征
①賬戶開立信息異常。地下錢莊團伙在中國香港注冊的16家境外企業在寧波市3個銀行機構開立27個NRA賬戶,在3家境內關聯機構開立3個人民幣一般賬戶,企業的開戶資料具有以下基本特點:一是公司名稱開頭冠以義烏或諸暨。一般為義烏某貿易有限公司,諸暨某進出口有限公司。二是境外機構注冊地均在中國香港,注冊資本為1萬港元。三是公司成立和在境內開立賬戶的時間較為集中。四是法定代表人、開戶經辦人、財務負責人多在同一地區,主要系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和浙江省紹興市諸暨市人。五是團伙成員輪流擔任法定代表人、開戶經辦人、財務負責人。
②資金交易異常。一是人民幣資金轉入NRA賬戶全部利用網上銀行的交易方式。經調查發現,NRA賬戶接受大量的人民幣資金,全部是利用網上銀行交易方式轉入,有意規避銀行工作人員的詢問。二是賬戶資金快進快出,日終基本無余額。NRA賬戶收到人民幣資金后,一般在當天即將資金直接匯往境外,或者購匯美元后匯往境外,一部分轉至境內其他關聯公司。三是單一賬戶利用時間較短,資金轉移時間集中,金額巨大。該地下錢莊將所控制的境外企業和境內企業在銀行開戶后,會在1~2個月內集中作案,通過實際控制的境內企業向NRA賬戶集中進行網上銀行轉賬,NRA賬戶收到款項后,在當日或次日將資金轉出境外。每個NRA賬戶匯款筆數少,累計金額巨大。
(2) 案件啟示
按照相關規定,金融機構應將NRA賬戶視為境外賬戶進行管理,在賬戶開設時必須有特別標注,系統應能進行有效識別,客戶如要將境內賬戶資金匯入NRA賬戶,需向金融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經過審核。但實際上,由于部分銀行尚未能實現業務系統改造,無法在賬號前加入“NRA”前綴,導致此類賬戶的性質無法識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一漏洞,通過網上銀行直接將資金跨行轉至NRA賬戶,規避金融機構對交易的審核,再毫不受限地將資金自由匯至境外。金融機構如果不能有效識別境內機構和個人向NRA賬戶劃轉的資金,則無法對資金交易性質做出準確判斷,也就不能準確提取可疑交易數據,并進行后續的分析、識別工作。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