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4月,康某和康某某父子在韓國開辦了一家兌換貨幣的“換錢所”,主要經營韓幣兌換人民幣業務。為拓展國內業務,康某某的妻弟李某在國內負責開展貨幣兌換業務,作為該“換錢所”的國內辦理機構,非法在中國和韓國之間兌換貨幣并從事匯兌業務。2011年9月,根據可疑交易線索,威海警方采取行動,將李某抓獲,該地下錢莊非法交易人民幣金額達6.9億元,交易對手上萬人,遍布國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廣東、北京等25個省市自治區。
★案例評析
(1)以對敲方式進行貨幣兌換。為規避監測,該地下錢莊在中韓之間的銀行賬戶主要采取對敲的方式交易,即該錢莊在韓國收取韓幣后,通過電話或網絡指令李某在境內將人民幣通過網上銀行匯給指定個人,境內李某采取同樣手法在境內收取人民幣后通知韓國方面將韓幣付給指定個人。因此,該錢莊在完成不同幣種貨幣兌換的同時將資金直接匯入指定賬戶,其境內僅有人民幣賬戶交易,無對應的外幣賬戶。
(2)大量借用他人賬戶并經常更換。康某某和李某先后在國內多家銀行開立人民幣個人賬戶,此外,他們還借用親屬、朋友、同學的名義開立大量個人賬戶并開通網上銀行,這些賬戶全部由李某控制,用于從事匯兌人民幣的收支。為避免引起關注,他們有意選擇客戶群體較多、業務量大、網點較多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大型銀行網點開戶,同時啟用多個賬戶辦理資金交易,且每個賬戶使用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即改用其他賬戶。
(3)主要采取現金和網上銀行方式交易。該錢莊控制的賬戶一般以大額現金開戶,開戶后即發生大量網銀交易,網上銀行轉賬交易筆數占賬戶全部交易筆數的90% 以上,賬戶付款主要是大量網銀匯出款和部分ATM取現,賬戶收款一般為網銀匯入款或通過銀行其他網點存入現金,不再通過開戶銀行網點辦理柜面業務。
(4)交易金額及交易對手具有典型特征。對多個賬戶的交易情況分析發現,絕大部分交易均是交易對手屬于外地的較小金額資金收付,這類交易金額從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不是整數交易也不是某個特定數字,而是隨當時人民幣與韓元的匯率變化呈現大致的倍數關系。其交易對手雖廣泛分布于國內大部分省份,但仍以東三省居多,且交易對手姓氏具有以李、金、樸等為代表的朝鮮族姓氏特征。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