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某等人信用卡詐騙洗錢案
★介紹
2015年4月,貴州遵義某銀行接到多名客戶反映,4月13日凌晨陸續收到取款短信,但本人并未辦理相關業務。該銀行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立案偵查。2015年5月該案成功偵破,犯罪嫌疑人譚某、袁某、連某偉、孫某4 人被依法逮捕。2016年4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 二) 項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譚某有期徒刑7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判處袁某有期徒刑6年零10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孫某有期徒刑5年零3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連某偉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9萬元;責令被告人譚某、袁某、連某偉、孫某共同退賠相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基本案情
遵義某銀行2015年4月13日至14日先后接到客戶電話反映,其手機分別于4月13日凌晨2點17分至6點、4月14日凌晨3點9分,收到該行ATM取款短信提示,但客戶卡未遺失,也未取款。16名客戶遭受的經濟損失合計13.04萬元。遵義某銀行核實情況后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遵義市紅花崗區公安局于4月14日立案偵查。經偵查,該案還涉及工商銀行、招商銀行、農村信用社共34名客戶,涉案金額合計29.47萬元。2015年5月10日此案成功偵破,并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將譚某、袁某、連某偉、孫某4人依法逮捕。
經查,譚某系深圳某金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貴州遵義某銀行清機業務組組長,負責遵義某銀行ATM的清機加鈔、簡單維護、取送吞卡、夜間巡查等工作。2015年3月中旬,譚某在遵義一自助網點ATM上安裝了讀卡器、小攝像頭和刷卡器等盜取客戶信息的設備,并利用其工作便利將監控錄像數據全部刪除。
2015年4月上旬,譚某在網上結識袁某并與其共謀,采取竊取銀行客戶信息制作偽卡的手段盜竊客戶資金后與同伙平分。2015年4月12日,袁某邀約連某偉、孫某與譚某共同作案。2015年4月13日凌晨2點至6點,譚某利用筆記本電腦、讀卡器、攝像頭、刷卡器、空白偽卡等設備,將竊取的客戶銀行卡信息、取款密碼等共復制偽卡23張,由連某偉和孫某分別在貴陽某農商銀行、建設銀行、浦發銀行、工商銀行的多個ATM上取款。4人以同樣的手法先后盜取工商銀行、招商銀行、農村信用社共34名客戶的信息制作偽卡,共盜取現金29.47萬元。
★案例評析
本案反映出遵義某銀行對自助設備外包業務的管理存在較大的漏洞和安全隱患。
一是將ATM鑰匙及密碼直接交予外包工作人員管理,存在單人加鈔等嚴重違規情況;
二是該行零售銀行部對外包公司的日常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存在的違規操作;
三是該行安全保衛部的ATM賬戶權限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執行,將ATM及賬戶權限密碼外泄,導致作案過程的錄像數據被刪除。
案發后,貴州遵義某銀行已將自助設備外包業務收回,由該行自行管理,并對涉及本案件的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問責處理。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