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發案情況
2015年11月,惠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發現惠州大亞灣某石化公司銷售額增速快但增值稅稅負率低,其供貨商及客戶基本上不是在惠州注冊成立的企業、“兩頭在外”特征明顯,客戶大部分是終端生產商,大量采購使用ABS塑膠粒、塑膠顆粒等化工產品與經營范圍不匹配,綜合分析認為該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遂向本地公安機關通報了上述情況。2015年11月,公安機關對該公司立案偵查;2016年1月,惠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2)反洗錢調查情況
2016年6月,惠州市國家稅務局向反洗錢主管部門請求協助開展反洗錢行政調查。反洗錢主管部門及時開展反洗錢行政調查,調查涉及賬戶100余個。同時,與惠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進行情報會商5次,分析交易數據30余萬筆,協助惠州市國家稅務局摸清了涉案銀行賬戶交易結算方式、銀行賬戶資金運作特征等,精準鎖定涉案重點銀行賬戶。
(3)偵查發現情況
經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偵查,2014年起,犯罪嫌疑人歐陽某全冒用歐陽某權的身份成為某石化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某石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該公司在2014年和2015年,以收取一定點數手續費的手法大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6830份,發票金額6.35億元,稅額1.08億元,價稅合計7.43億元。具體操作流程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青島某豐達物資有限公司、山西興縣某祥商貿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以后,再向廣東、廣西、江西、江蘇等9個省市共395戶企業虛開增值稅發票。
★案例評析
(1)案件資金交易特征
一是成立沒有實際經營的空殼公司。某石化公司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會計賬目上無列支倉儲費用、運輸費用等,實為空殼公司。
二是銷售額劇增但增值稅稅負率低。某石化公司于2011年至2013年增值稅申報數據均為零,于2014年度申報銷售額為1.9億元,2015年1~11月申報銷售額為4.4億元,但2015年1~7月增值稅稅負率僅為0.002%。
三是跨地區跨銀行開立多個銀行賬戶。犯罪嫌疑人以某石化公司、深圳市前海某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名義在惠州、深圳等地區開立3個對公銀行賬戶,并以多個個人名義在深圳、惠州、東莞、中山、茂名等地的不同銀行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同時還冒用他人身份開立銀行賬戶,且均開通網上銀行。
四是交易頻繁且交易金額巨大。犯罪嫌疑人控制的3個對公賬戶在2014年至2015 年共發生交易7299筆,金額32.16億元;其個人賬戶交易也較為異常,如歐陽某權的銀行賬戶在2014年至2015年共發生交易3876筆,金額17.93億元。
五是平常資金流量小的對公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某石化公司的1個銀行賬戶在2010年7月1日開戶,2013年全年未發生交易,從2014年3月至2015 年年末頻繁出現大量資金收付,交易5303筆,交易金額18億元。六是資金交易快進快出,且頻繁發生“公轉私”交易。犯罪嫌疑人為了保障資金安全,對公賬戶資金到賬后一般在2分鐘內直接劃轉至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因此也會出現大額頻繁“公轉私”交易特征。如某石化公司的1個銀行賬戶從2014年3月至2015年年末發生“公轉私”業務1791筆,金額8.14億元。七是交易資金呈現跨行、跨區域流動。犯罪嫌疑人的“客戶”主要是在深圳、東莞、青島、柳州等地,因此銀行賬戶多次出現跨區域交易,且跨行交易也較為頻繁。八是資金具有回流特點。某石化公司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交易資金劃轉呈現回流特點,中間人主要包括江某喜、劉某、彭某來、吳某坤等人;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資金劃轉流程為反向操作。
(2)案件啟示
反洗錢主管部門應指導金融機構不斷完善相關風控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監測機制,重點關注“公轉私”現象,對于不合理的“公轉私”現象,應及時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及時發現可疑情形,及時報送可疑交易。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