茍某某詐騙洗錢案
★介紹
云南省師宗縣某農村信用社在內部審核中發現,部分貸款手續存在異常。經調閱視頻錄像資料、比對筆跡后發現客戶信息系冒用,貸款資金存在嚴重違約風險。農村信用社立即報案并報送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接報后迅速介入調查,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積極協調、配合其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促使案件迅速告破,抓獲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及其妻子茍某某。2015年6月15日,云南省師宗縣人民法院對茍某某洗錢案進行公開審理并宣判:被告人茍某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云南省師宗縣某信用社原信貸員姚某某通過冒名填制貸款借據,利用原貸款人身份信息資料冒名貸款等手段進行貸款詐騙共計43筆,合計金額327萬元。自2014年5月29日開始,姚某某分批多次現金存入其妻茍某某的農村信用社賬戶上,合計存入171萬元。茍某某將轉移資金于2014年6月6日在云南省曲靖某汽車公司刷卡26.5076萬元購買一輛豐田漢蘭達黑色越野車;2014年6月20日刷卡33.3769萬元,在云南省宣威市某小區購置房產一套,落戶在其兒子名下;2014年7月4日分兩次刷卡63.8萬元購置564平方米土地。其余60.5655萬元用于購置家具、房屋裝修、還債、消費等,茍某某共幫助丈夫洗錢184.25萬元。
被告人茍某某明知資金是其丈夫姚某某實施貸款詐騙所得的情況下,向姚某某提供資金賬戶,將姚某某轉移到自己賬戶上的資金和從姚某某處直接拿走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84.25萬元用于購車、購房、購地產、購家具、房屋裝修等形式掩飾、隱瞞其所得資金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犯有洗錢罪。
★案例評析
(1)將現金存入銀行。具體手法以多批次、小金額等不引人注目的方式將現金存入銀行,逃避大額現金交易報告等有關規定的限制。自2014年5月29日至9月11日,姚某某在12個交易日交易38次,將現金存入其妻茍某某的農村信用社賬戶上,累計金額171.25萬元,刷卡消費4次,購置車輛、房產、地產,共消費123.6845萬元。其中,單日交易次數最高的達8次之多,單筆交易金額為5萬元的有24筆。
(2)為親屬提供信用卡賬戶。茍某某與姚某某是夫妻關系,在明知丈夫的資金是貸款詐騙所得,還為其提供銀行賬戶進行資金轉移,利用親屬賬戶洗錢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洗錢手段。
(3)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在本案中,2014年5月29日至6月6日,9天內交易8次,存入現金34.8萬元,2014年6月6日刷卡消費 ( 購置車輛 )26.5076萬元;2014年6月16日至20日,5天內發生交易10次,存入現金36.7萬元,刷卡消費 ( 購置房產 )33.3769萬元。
(4)利用信用卡在額度內可以透支的特點,先集中轉出再分散轉入。2014年7月3日至4日,2天內交易8次,存入現金33.8萬元,刷卡消費 ( 購置地產 )33.3769萬元,2014年8月1日至9月11日,42天內交易15次,存入現金65.95萬元。
(5)在整個洗錢過程中,主要交易方式是非面對面式交易,通過ATM和POS機完成資金的轉移。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