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勝等金融詐騙洗錢案
★介紹
該案由受害人林某報案觸發,林某稱其某銀行借記卡所有資金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分4筆轉出。2012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吳某勝、唐某因協助他人對克隆的銀行卡進行套現,被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判處洗錢罪。該案件成為江門轄區首例洗錢罪判例,為打擊洗錢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依據。
★基本案情
(1) 發案情況
2011年5月31日,在受害人林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其在某銀行借記卡中的資金被分4筆轉出,合計人民幣99.8萬元。2011年6月1日,林某向江門市公安局報案。
(2)反洗錢調查情況
2011年6月1日,江門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與反洗錢主管部門就此案件進行情報磋商。了解基本情況后,反洗錢主管部門開展行政調查,追蹤資金去向。通過調取受害人林某被盜賬戶 2011年5月31日的交易流水發現,該賬戶于2011年5月31日22時42分,通過轉賬電話機分4筆轉出至某銀行珠海市分行梁某明的個人賬戶,合計人民幣99.8萬元。隨后調取梁某明個人賬戶交易流水,發現上述資金已于 5月31日晚上通過網上銀行轉到某銀行珠海市分行胡某珠的個人賬戶中。同時,通過反洗錢調查,掌握了梁某明申請的轉賬電話機的使用地址等基本信息。
(3)偵查情況
江門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2011年6月1日中午凍結了胡某珠的個人賬戶,及時追回被害人林某的資金,并于當天晚上在珠海拱北區關閘北街6號抓獲犯罪嫌疑人胡某珠。胡某珠交代自己的個人賬戶是老鄉賴某華讓其開立的,每次使用銀行卡交易從中收取30元好處費,胡某珠個人賬戶的實際控制人為林某春 ( 珠海一家地下錢莊的經營者 )。6月2日,辦案人員在珠海抓獲犯罪嫌疑人梁某明。梁某明交代該99.8萬元人民幣是朋友吳某勝叫其幫忙,利用網上銀行業務轉賬至胡某珠賬戶的。
2011年7月,辦案人員在電白區抓獲犯罪嫌疑人吳某勝,并根據吳某勝的口供在珠海市抓獲嫌疑人唐某。經審訊,唐某交代:2011年5月,一名叫“阿密”的男子通過電話聯系到唐某,稱其朋友需要刷卡套現100萬元人民幣,并要求將套現資金兌換為港元。唐某同意幫其操作,并聯系到從事工商代理業務的吳某勝進行交易。雙方經商量,“阿密”同意按套現金額給吳某勝30%的提成作為報酬,唐某從中收取4%~5%的提成。隨后,吳某勝聯系地下錢莊經營者林某春兌換港元。吳某勝先借用梁某明的轉賬電話機進行轉賬,將受害人林某的99.8萬元轉入梁某明的某銀行賬號上,梁某明接著通過網上銀行將該筆款項轉入林某春提供的戶名為胡某珠的賬戶中,隨后林某春按照1∶0.83 的匯率將上述人民幣兌換港元118萬元給吳某勝,吳某勝從中獲利港元32萬元,唐某從中獲利港元6萬元,從而完成整個資金流轉過程。
(4)審理情況
2012年4月24日,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洗錢罪檢控被告人吳某勝、唐某,向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吳某勝、唐某明知是金融詐騙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仍提供資金賬戶并通過轉賬等方式協助轉移資金,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犯罪事實清楚。被告人吳某勝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唐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
★案例評析
克隆銀行卡的犯罪分子在成功復制受害人信用卡并獲取密碼后,通過ATM取現、ATM轉賬等方式轉移資金都有交易限額,因此犯罪分子一般通過刷卡消費方式進行套現。公安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通過刷卡商戶進行調查突破,能夠進一步發現克隆卡犯罪分子的線索,推動案件調查工作。此外,如果商戶明知持卡人信用卡存在問題仍協助其消費或轉移資金,則應該追究其洗錢犯罪的責任。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