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某某、李某某合同詐騙洗錢案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因被告人董××欠下巨額債務,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聽別人介紹通過非法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可以獲取巨額資金。為此,董××通過一張姓朋友認識了被告人白某某,并讓白某某為其提供該種銀行承兌匯票。白某某找到了崔××,崔××以支付15萬元好處費的條件,通過非法途徑從任××、敖××處獲得一張變造的4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任××、敖××在給崔××提供這張票的時候告知此票為“變造票”。之后,崔××要求白某某在貼現成功以后按照6%的貼息支付其“好處費”。董××和楊××找到白某某,白某某當著楊××的面告訴董××,該票有點小問題,不能到銀行承兌和貼現,只能找民間企業或個人進行貼現,并在承兌日期之前再以相同的價格贖回該票。白某某要求董××支付給其票面金額15%的“好處費”。2011年4月1日,董××安排楊××找關系人進行非法貼現,楊××又找到張某,張某通過他人在市場上將此票以385.12萬元的價格貼現給×市通達型鋼有限公司,×市通達型鋼有限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商業貿易中,將該張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后發現該票為變造票。該385萬元中,董××支付給白某某60萬元好處費,白××將其中一部分錢支付給了崔××,給了楊××23.4萬元,張某從中得到了3.6萬元的好處費。
法院以票據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董××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30萬元;判處被告人白××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崔××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5萬元;判處被告人楊××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張×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
★洗錢特點及手法
一是犯罪分子獲取了通過非法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可以獲取巨額資金的小道消息。
二是犯罪分子通過朋友認識另一犯罪嫌疑人,在答應支付好處費的條件下取得假銀行承兌匯票。
三是找一企業進行貼現,并承諾以相同的價格贖回銀行承兌匯票。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