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李某集資詐騙洗錢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底,杭州B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朱某(另案處理)出資成立杭州A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聘請雷某、李某為其從事商業調查工作。2017年2月,雷某、李某在明知資金是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向朱某提供多張本人銀行卡用于接收非法集資款。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為獲取每月1萬元的好處費,配合B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財務人員羅某(另案處理)等人通過銀行以同柜存取(為避免銀行卡之間轉賬留下痕跡,由前后二人相互配合在銀行同一柜臺辦理取現、存款業務)及轉賬等方式協助轉移非法集資款。經統計,雷某轉移犯罪所得共計人民幣7232.7765萬元,李某轉移犯罪所得共計人民幣3281.2609萬元,前述犯罪所得被用于購房、購匯或轉移給吳某等人。雷某、李某因涉嫌洗錢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看守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2019年11月19日,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處雷某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360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70萬元。
★案例評析
杭州反洗錢主管部門接到公安部門關于雷某、李某涉嫌洗錢的案件通報,基于經辦銀行或其員工在本案中存在協助或參與洗錢嫌疑,遂對其啟動了行政調查程序。經調查取證,最終認定經辦銀行雖然沒有洗錢的主觀故意,但其在為雷某和李某開立賬戶以及提供資金結算服務過程中,的確存在反洗錢履責瑕疵,并最終致使洗錢后果發生。基于調查階段鎖定的違規證據,反洗錢主管部門啟動了執法檢查程序對經辦銀行做出違規事實認定,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經辦銀行處罰款40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正在進一步處理中。刑事與行政雙罰,達到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雙重目標。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