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2020年6月29日,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吳某洗錢罪一案,并當庭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基本案情
吳某的丈夫王某(已判決)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擔任德宏公司達州分公司業務員、業務經理,協助管理達州分公司業務工作,直接或參與向484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得提成354.62萬元,其中部分存入銀行卡。被告人吳某明知王某工作性質及所得收入來源于非法吸收存款提成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兩張尾號分別為577、767的中國農業銀行卡,供王某轉移非法所得收益。其中,王某向尾號為577 的銀行卡轉款168萬元,向尾號為767的銀行卡轉款109.5萬元。吳某用以上款項購買了遂寧市的商業用房一間,價值176.56萬元,其中2015年8月18日用尾號為577的銀行卡支付149.25萬元;吳某與遂寧市匯生行融資理財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簽訂《放款居間服務合同》,向孟某和鄧某分別轉款20萬元。吳某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案例評析
吳某明知是王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通過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該犯罪所得,其行為構成洗錢罪。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