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馬某、馬某杰銷售虛假的“日日贏”系列理財產品,允諾高額回報,并通過口口相傳、門店介紹等方式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款。其間,被告人馬某、馬某杰雇傭被告人黃某彬、潘某華(另案處理)擔任惠南門店負責人,宋某琳(另案處理)、喬某(另案處理)擔任周浦門店負責人。2017年3月,被告人張某妹、馬某國將本人浦發銀行、上海農村商業銀行等8家銀行共計14個銀行卡賬戶提供給被告人馬某使用,至2017年4月,馬某陸續轉入上述銀行卡的集資詐騙所得共計1060萬元。其間,被告人張某妹、馬某國按照馬某的要求陸續取現總計約1060萬元。此后,被告人張某妹、馬某國又按照馬某的要求藏匿上述贓款。被告人張某妹聯系桂某花后,存在桂某花名下2張銀行卡各240萬元、210萬元。被告人張某妹聯系被告人金某國取走415萬元現金并藏匿在其家中浴室天花板上面,后被告人馬某國再運送200萬元現金至金某國家里,金某國讓周某將其存入中國農業銀行并取得存單3張。2017年7月,被告人金某國得知被告人張某妹被公安機關查獲后,將3張中國農業銀行存單交給被告人馬某國藏匿。隨后,又將200萬元現金退還給馬某國后轉交被告人張某林藏匿,余款215萬元現金繼續藏匿在其家中浴室天花板上面。2017年9月初,桂某花得知被告人張某妹被公安機關查獲后,聯系被告人馬某國退錢,被告人馬某國與被告人張某林商量后,由張某林聯系被告人莊某妹提供了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后桂某花將存在上海農商銀行施灣支行的本金和利息共計240.345萬元轉入被告人莊某妹的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存入桂某花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內的款項因被公安機關凍結而轉賬未果。2017年3月,被告人張某蘭將本人在多家銀行共計7個銀行賬戶提供給同案被告人馬某杰使用,至2017年5月,馬某杰陸續轉入上述銀行卡的集資詐騙所得共計1740萬元。其間,被告人張某蘭按照馬某杰的要求,在本區相關銀行網點陸續為馬某杰取現總計數百萬元。2017年5月底,馬某杰告訴被告人張某蘭因公司出事自己要出逃后,被告人張某蘭仍按照馬某杰的要求藏匿贓款,后被告人張某蘭聯系其姐姐即被告人張某后,將馬某杰集資詐騙所得約960萬元現金分多次運至被告人張某家中,被告人張某蘭從中拿出7萬元送給被告人張某,余款藏匿于被告人張某家中床墊下。
2017年5月底,被告人程某跟隨潛逃的馬某杰、馬某至福建省寧德市后,明知馬某杰、馬某可能是犯罪的人,仍然使用他人身份證租賃住處給馬某杰、馬某居住,幫助二人逃匿。
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馬某、馬某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馬某判處有期徒刑13年零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萬元,馬某杰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黃某彬違反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零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張某妹、馬某國明知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仍通過提供資金賬戶、取現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均已構成洗錢罪,張某妹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3萬元,馬某國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3萬元;被告人金某國、張某林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金某國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張某林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莊某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仍予以掩飾、隱瞞,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張某蘭明知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仍通過提供資金賬戶、取現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7萬元;被告人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程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案例評析
“明知”是洗錢犯罪成立的主觀要件之一,認定洗錢犯罪需要準確把握明知認定難題。該案中,法院通過證人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銀行回單、交易明細等一系列證據,證實被告人張某妹、馬某國、張某蘭明知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仍通過提供資金賬戶、取現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證據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證,明確了主觀明知的事實。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