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胡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2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9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因集資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案情
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據統計,2007年8月至2012年5月,胡某某以月息2%至30%不等的高額回報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名義,先后向路某某、山東某某置業集團等30多家單位和個人非法集資252121.78萬元,用于償還集資款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汽車、房產等。至案發時,尚有王某、山東某某置業集團等17人及單位集資款24098.24萬元無法歸還。
★案例評析
(1)開立典當、經貿等眾多空殼公司,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自2007年8月起,胡某某以投資為名,高息集資,先后投資商貿、建筑材料、金屬等共計6家公司,其辦公地點均在同一座大廈,但均無實際經營業務。2011年5月,胡某某籌集資金2500萬元注冊成立濟南寶某某典當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成立后,胡某某即以作典當業務的名義將2500萬元注冊資金從公司轉出,一部分償還借款,另一部分借予他人,公司未正常經營。
(2)善于包裝,以投資理財為名,許以高額回報。胡某某本人及通過路某某等人,采用口口相傳的方式,對外宣稱其擁有信用大廈的房產,經營典當行、鐵礦、房地產等項目,借錢給胡某某可獲得月息2%至30%不等的高額回報,其又購置了奧迪Q7、陸虎攬勝等豪華汽車,給外界造成其實力雄厚的假象,以便對外非法集資。
(3)金融從業人員參與實施非法集資。房某系某銀行支行行長,通過同事王某和胡某某相識。2009年4月,借給胡某某100萬元,其中有50萬元是自有資金,其余50萬元為其在商業銀行的貸款。2009年11月,通過房某從泰安市某銀行以金屬公司購買鋼材名義,貸款700萬元,貸款一直未還。同時,房某利用職務便利介紹一些公司和個人以高利貸的形式將錢借給胡某某使用,涉及資金7000余萬元。
(4)利用多種方式轉移資金,有意規避資金監測特征明顯。一是將胡某某集資賬戶戶名、賬號告知參與集資人,由參與集資人在銀行的各地網點存入現金或者轉賬交易。二是通過網上銀行、ATM、承兌匯票等相結合的手段迅速轉移巨額資金。三是使用其公司人員的多個銀行賬戶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以避免賬戶集中、頻繁交易引起銀行柜員關注。
這是一起沒有實體經營,完全靠虛假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