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團伙受賄洗錢案
★介紹
2013年7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某銀行行長陶某貪腐案時,發現某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丁某有重大行賄嫌疑,最終查明涉案人員40多人,通過多種渠道清洗受賄資金。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岳陽市及轄內縣( 區) 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對丁某、曾某、顧某、周某4名人員判處“洗錢罪”,處相應刑期并處罰金。
★基本案情
丁某曾任某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以下簡稱省高管局) 財務處副處長兼融資支付中心主任、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財務總監、高速集團財務公司總經理。2009年1月,省高管局從某銀行貸款50億元。根據約定,省高管局應向該銀行行長陶某支付約2億元的融資好處費。為便于支付該融資費,丁某以曾某的名義,出資10萬元購買了湖南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曾某任該公司總經理)。2009年5月,省高管局下屬全資子公司某投資有限公司,在沒有任何材料供應業務的前提下,以材料供應業務利潤預付費的名義轉賬1500萬元至湖南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之后,丁某安排曾某將1000萬元轉至陶某朋友的上海某公司賬戶,300萬元轉至其他受賄人員控制的北京某公司賬戶,200萬元留作公司報酬。
2009年,丁某向某信托公司索要好處費2088萬元。為轉移資金,在丁某的示意下,顧某及某銀行員工陳某某成立白楊公司。2009年7月至2012年8月,某信托公司以虛假資金現場監管費的名義,將2088萬元好處費分11 次轉賬至白楊公司。之后,顧某根據丁某的指令,將上述好處費轉入多個賬戶。2010年,丁某從某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收受債券承銷回扣60萬元。根據丁某安排,顧某借用白楊公司名義,通過簽訂虛假財務顧問合同,將60萬元匯入白楊公司賬戶。至案發,該60萬元一直在白楊公司賬上。2009年,丁某伙同他人幫助某信托公司、某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在承擔某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信托業務中謀取利益。丁某為此分別索要795.7萬元、3231萬元的好處費,并指使周某等人開立賬戶將上述贓款通過轉賬、提現等方式洗錢。在丁某指使下,2009午7月至2011年4月,周某賬戶共計接收資金1315.9萬元;向他人轉移丁某受賄所得贓款1100.9萬元;借給他人資金215萬余元。至案發時止,周某從丁某安排他人轉入其賬戶的贓款中賺取借貸利息102.3萬元。
2015年2月11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丁某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6年7月19日,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曾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緩刑2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5萬元。2016年12月14日,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顧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2017年1月18日,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判決周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案例評析
(1)主要可疑特征
一是實施團伙作案。丁某,原為省高管局財務處副處長,掌握管理單位巨額資金的權力,是貪腐犯罪的高危人群。其他犯罪人員主要是與高速公路業務相關的公職人員、與融資業務相關的公司負責人,其中有同學關系、親戚關系。高速公路項目融資額度巨大,流程復雜,各主體為了共同利益結成利益同盟。
二是借用賬戶虛增交易。為轉移資金,顧某在北京臨時成立白楊公司,且只聘用了一名出納邢某,采用虛假資料在銀行開立賬戶。為增加交易環節,顧某還偷偷用邢某的身份資料在天津成立了四方公司,用于接收轉移資金。
三是資金交易有以下特征:①大額轉賬。在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天津四方公司一次性將950萬元轉到周某的銀行卡上。②資金來源單一。北京白楊公司以監管高速公路建設資金名義,同高速公路建設公司簽訂假協議11次,接受受賄資金2088萬元,該公司賬戶沒有其他與業務有關的交易。③大量公轉私。周某將收到的950萬元、顧某將收到的2088萬元以及其他受賄資金,分多次從公司賬戶轉到丁某指定的多個個人銀行卡內。
(2)案件啟示
本案案情復雜,集行賄、受賄、洗錢于一體。犯罪嫌疑人將銀行貸款主動交給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變相收取好處費;利用發放企業債券,向承銷公司收取手續費;專門成立新公司,為賄賂款提供資金清洗通道。銀行在履職過程中,應加強客戶盡職調查和資金監測工作,及時掌握客戶資金交易的來源、性質,關注無實際交易的資金劃轉,關注公轉私資金風險,強化網上銀行資金交易的監測。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