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某貪污賄賂洗錢案
★介紹
2015年2月9日,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終審裁定,判處譚某犯“串通投標罪”罰金400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2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600萬元。
★基本案情
譚某系成都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因某大型國有企業項目招標與該公司業務部門總經理李某結識,并合伙成立公司,獲得項目中標,與李某共同在項目中進行利益分成。2007~2009年,根據李某要求,譚某以其妻子、姐姐的名義先后在中國香港開立了兩家離岸公司銀行賬戶借給李某使用。李某通過控制、使用這兩家離岸公司賬戶大肆收受、轉移賄賂款折合2800余萬港元。2010年,李某出逃后,譚某派人查詢了上述兩個賬戶,發現共有折合2200萬港元未轉移,便安排專人到中國香港將上述贓款1800余萬港元通過地下錢莊轉移回國內,在公司員工張某5家銀行卡賬戶上藏匿,后被有關部門凍結。
★案例評析
(1)出借賬戶,掩護非法收入。被告人譚某在這起洗錢案中將兩個在中國香港開立的離岸公司賬戶出借給李某,李某將該賬戶用于收受、轉移貪污受賄資金轉移到境外。
(2)開立離岸賬戶,向境外轉移資金。此案涉及的兩個賬戶都是被告使用其親屬身份在境外設立公司,再以公司名義在中國香港開立的離岸賬戶,用于向境外轉移資金。
(3)利用地下錢莊將資金轉回國內,藏匿資金。案發后,李某潛逃國外,因擔心人民幣升值,譚某又利用地下錢莊將李某資金轉回國內,以他人身份藏匿在5個銀行賬戶中。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