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03年經他人介紹與張某某結識。張某某曾歷任中共天津市A區區委書記、B區區委副書記等職務。2018年6月,張某某因涉嫌受賄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2007年至2015年,李某某在明知張某某的錢款為受賄所得的情況下,仍多次按張某某要求,將張某某妻子交予其的現金共計人民幣903萬元存入其名下銀行賬戶,并于事后將存單交予張某某妻子。2017年9月,因張某某被紀檢機關調查,李某某按照張某某要求代為保管上述銀行存單。2017年12月14日,李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2018年4月16日,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區分局以李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將該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處理意見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在此案審查起訴過程中認為,根據李某某供述,其與張某某在2003年結識后,多次請求張某某利用職權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事后均予以重金酬謝,可見,李某某對于張某某受賄的犯罪行為是明確知情的。結合李某某妻子的證言證實張某某妻子交予李某某的903萬元現金均為別人所送,足以證實該筆錢款的來源。另外,對于903萬元這一資金數額,已明顯超出張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合法收入的范圍。因此,可推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錢款是貪污賄賂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為了掩飾、隱瞞這些錢款的來源和性質,仍為張某某提供資金賬戶,該行為應當認定為“洗錢罪”。2018年10月18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構成“洗錢罪”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11月20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采納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意見,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洗錢罪”,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5 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原審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辯護人認為李某某應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犯罪數額認定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對李某某從輕處罰。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李某某明知張某某交予其錢款系受賄犯罪所得,仍通過提供資金賬戶的方式為張某某掩飾、隱瞞錢款共計人民幣903萬元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且屬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針對上訴人李某某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經查,本案有多名證人證言,銀行存單,存取款憑證及賬戶交易明細清單等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證實李某某實施了洗錢的犯罪行為,雖然李某某否認其構成“洗錢罪”,但其辯解理由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2019年3月27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本案中,李某某明知是受賄所得,仍然以提供資金賬戶的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應認定為“洗錢罪”。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