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8月1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縣交通局原局長晏某彬受賄、其妻傅某芳洗錢一案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晏某彬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傅某芳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晏某彬在擔任×縣交通局局長、×縣長江公路大橋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兼建設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公路建設和長江大橋以及其他橋梁建設工程的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相關人員款項2226萬余元。被告人傅某芳(被告人晏某彬之妻)明知此款系晏某彬受賄所得,仍將其中943萬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購置房產、存入銀行和購買理財產品等,其中以躉交的方式購買××人壽公司千里馬B款490份,金額49萬元。
★洗錢特點及手法
晏某彬受賄,交由傅某芳購買房產、存入銀行、購買理財產品、保險和股票等洗錢,洗錢手段比較傳統。
★案例評析
此案是我國首例腐敗洗錢案,也是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和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大力配合國家反腐敗工作的典型案例,突出特點為丈夫受賄、妻子洗錢,此案宣判對我國反腐敗和反洗錢工作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