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馬某峰系原民和縣某局局長馬某川( 已于2020年3月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0萬元) 之弟。2015年,馬某川先后在自家及其辦公室,將181萬元人民幣交由馬某峰保管,馬某峰將上述款項存入自己名下的銀行賬戶用于理財,理財收益達6萬余元,此后,馬某峰將理財的銀行卡、存折分別轉交馬某川之子馬某東、之妻李某兄。2016年,馬某峰替馬某川購買西寧市某家屬院價值85萬元的一套房屋,交付了房款并登記在自己名下,馬某川將85萬元人民幣歸還馬某峰,此后,馬某川又陸續將80萬元人民幣交由馬某峰保管,2018年,馬某峰將上述款項替馬某川購買西寧市某商鋪,并將該商鋪登記在李某明( 李某兄的之弟) 名下。
民和縣法院認為,馬某峰明知其兄馬某川交給自己保管的巨額財產可能涉嫌犯罪的情況下,仍為馬某川提供資金賬戶、購買不動產、投資理財,采用金融化手段轉換資金形式,使得馬某川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幫助馬某川掩飾、隱瞞資金的來源和性質,轉移與其職業、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資金,數額達354.03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被告人馬某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積極預交罰金30萬元,且已向海東市監察委員會繳納贓款183萬余元( 該款項已由海東市監察委員會收)。被告人馬某峰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案例評析
該案是青海省首例洗錢案件,此案的公開宣判有力打擊了貪官家屬參與洗錢的違法行為,震懾了國家工作人員和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的腐敗犯罪,為反洗錢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支持。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