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2007年12月7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譚某等人走私及洗錢一案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譚某犯走私罪和洗錢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05萬元。
★基本案情
案犯譚某,江蘇鎮江人,1967年出生,大學本科學歷,原系××銀行鎮江分行××支行客戶服務部主任。2005年12月至2007年4月,譚某與其兄譚××(美籍華人)、北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通謀,利用快件渠道采取偽報品名、瞞報價格、分散郵寄中轉等手段,從美國將價值人民幣1112.11萬余元的心臟支架等醫療器械以323個包裹走私入境,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199.76萬元。其間,譚某在直接參與走私醫療器械犯罪的同時,利用在銀行工作的有利條件,采用郵政匯兌、提取現金、借他人銀行卡轉賬、境內外對沖等手段,接收和轉移走私資金達1100.85萬元,直接構成洗錢罪的洗錢數額為78.62萬元。
★譚某等人走私及洗錢的主要手法和過程
(1)物色走私物品的收件人。譚某通過親友等關系在鎮江、上海等地物色包裹收件人,將收件人姓名、地址等信息告知譚××。
(2)采購、郵寄走私物品。譚××及其妻子在美國采購心臟支架等醫療器械,利用小額包裹快遞給譚某物色的走私物品收件人。
(3)匯集、轉移走私物品。譚某獲得包裹郵出的消息后,立即通知收件人將包裹快遞到鎮江,由他收集轉遞北京××公司。
(4)銷售走私物品,分割走私贓款。陳××收到譚某的包裹后,即對醫療器械進行拼裝、銷售后根據約定將其中部分走私贓款通過郵政匯兌、銀行卡異地轉賬等方式分散匯給鎮江的譚某。
(5)歸集、隱匿走私贓款。譚某收到陳××的匯款后,隨即從郵政局和銀行卡賬戶上大量提取現金,以為本行吸收存款或代存貨款的名義存入借用親屬身份證事先辦理的銀行卡賬戶中。
(6)尋找境外匯款信息,確定走私贓款的去向。譚××及其妻子利用在境外行醫之便,在境外華人、華僑、留學生人群中收集需要向國內親友匯款的信息,約定“先匯人民幣,后收取美元”,并向譚某發出匯款指令。
(7)利用地下匯款對沖走私贓款。譚某接到譚××的指令后,將款項匯給指定的國內收款人,并告知收款人與境外匯款人核實,同時向譚××反饋走私款轉移的信息。
(8)在境外截留美元。國內人民幣收款人將收款信息告知境外匯款人,譚××及其妻子按照事先約定向境外匯款人收取美元。事實上,境內外收付款人就在無意間協助譚某等人將走私贓款“轉移”到了境外。
★譚某洗錢犯罪的主要特點
(1)明知故犯。譚某在任××支行客戶服務部主任期間,成為該行反洗錢領導小組成員,并在2006年江蘇省× 行組織的反洗錢業務知識考試中得96分,在該行江蘇轄區并列第一。他研究反洗錢法律制度,通過一系列操作逃避反洗錢監管,從而歸集、隱匿、轉移走私贓款。
(2)利用工作之便掩飾、隱瞞走私贓款。譚某利用在銀行工作之便,先后使用5張銀行卡為作案工具,分別用于歸集、隱匿、轉移走私贓款。
(3)逃避反洗錢監測和現金管理。作案期間,由于郵政匯兌系統的居民個人匯款尚未納入反洗錢監測范圍,譚某就主要通過郵政匯兌途徑接收來自陳××的走私贓款。同時,還專門借用親屬之名開設多個銀行卡存入現金,并交替使用,盡量避免因頻繁交易而被銀行發現。此外,由于郵政局的現金支取沒有嚴格的提前預約、登記、報告制度,匯入款項取道郵政匯兌系統支取現金比較方便,借以逃避銀行現金管理。
(4)具有較強的反偵查意識。譚某很少使用同一張銀行卡完成洗錢的全部流程,而是采用跨行開卡、交叉使用、大量提存現金的手段,將完整的洗錢鏈條切斷。同時,為了避免別人的懷疑,他極少使用本名銀行卡匯款。此外,在轉移走私贓款的洗錢活動中,他一人包辦、秘密操作,從不與其他人過多接觸。
★案例評析
本案是我國第一起走私洗錢犯罪判例。當時在全國影響很大,也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反洗錢部門參與督辦的走私洗錢典型案例。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