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2011年12月3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做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人李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7項罪名;判定被告人梁某云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洗錢罪等3項罪名;判定被告人梁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
從2002年開始,李某有組織、有目的地糾合王某、馮某等40余人為組織成員,以成立各類公司為幌子,在當地國家機關個別腐敗分子的庇護下從事犯罪活動。
一是以企業的合法外殼掩蓋其黑社會犯罪活動
該犯罪集團在廣州、茂名等地開設地下賭場并以10%~30%不等的月息發放高利貸,利滾利計算利息。為掩蓋其非法行為,李某出資成立了茂名市海某化工公司、奧某投資公司等多家企業,以合法經營企業的面目掩蓋其有組織的黑社會活動。
二是利用腐敗分子包庇縱容犯罪活動
李某利用茂名市某區人民法院原院長嚴某、民庭庭長何某,茂名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原局長楊某,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原支隊長程某、大隊長黃某 ( 均另案處理 ) 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為其實施犯罪保駕護航。當被害人無力支付高利貸本息時,該組織成員采取三步走的方式追債:第一步是強迫被害人重寫借據,將本金加利息變成新借據的新本金,從而掩蓋高利貸的實質,虛構成普通的民間借貸關系;第二步是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采取非法拘禁、威脅、恐嚇、毆打等黑惡手段追債;第三步是與茂名市某區人民法院的腐敗官員內外勾結,通過判決被害人償還或法院強制執行的手段達到侵吞被害人資金、房產、企業和股權等財產的目的。
三是通過集團內部成員和社會關系轉移非法資金
2009年11月,李某得知其罪行即將敗露,為掩飾、隱瞞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及發放高利貸所得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指使被告人梁某云將財產轉移。2009年12月,梁某云的銀行賬戶在10天內分別收到李某轉入的4筆整額的大宗款項,其后將該款項轉入自己另外3個他行賬戶并分別提取現金,同時借用梁某全的身份證開戶存入;在此期間還在李某的授意下將500萬元轉入同案人徐某葵的賬戶,將300萬元現金送給李某的妻子梁某,再由梁某幫李某將財產轉移。
2009年9月,廣州市天河公安分局刑偵支隊向反洗錢主管部門請求對以李某為首的黑社會集團的45名犯罪嫌疑人開展反洗錢調查。據公安機關辦案人員介紹,以李某為首的黑社會集團長期為非作歹,有組織地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希望借助反洗錢調查查清該集團財富情況,徹底鏟除這伙黑惡勢力。反洗錢主管部門開展四次反洗錢調查,全面掌握了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開戶以及非法資金的來源、去向及余額情況,為公安機關偵查、追蹤犯罪嫌疑人涉黑犯罪非法所得及快速破獲案件提供了大量關鍵證據。
★案例評析
本案中,犯罪分子除使用銀行轉賬、提現和投資等傳統方式洗錢外,還運用了兩種新的洗錢手法:一是通過逼迫被害人重新寫借據的方式隱瞞高利貸資金的性質,虛構為普通的民間借貸資金;二是向法院工作人員行賄,通過法院的調解、判決,以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判決書證實其非法資金的合法性,達到清洗贓款的目的。
由于上述兩種洗錢手法在以往的案件判決中未曾出現,而且本案偵查期間李某的身份是茂名市人大代表,嚴某、何某、楊某、程某均為當地司法機關的中高層干部,有著很強的反偵查和反審訊能力。他們將黑社會集團的非法所得通過司法判決“洗白”,形成了黑錢洗白再用于黑的資金周轉鏈條,偵辦和取證工作的難度和阻力很大,難以取得充分有效的證據,因而法院未能認定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該團伙有關人員的洗錢行為。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