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該案由銀行機構的可疑交易報告觸發,經反洗錢調查后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2015年11月,麗水市公安局在麗水、廣州兩地共抓獲嫌疑人12人,繳獲毒品冰毒832.35克,摧毀以蘭某波、葉某娜為首的販毒團伙。2016年12月27日,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蘭某波、葉某娜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刑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一審宣判蘭某燕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定黃某菲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反洗錢主管部門收到轄內J銀行報送的關于葉某娜等人的可疑交易報告,報告稱葉某娜賬戶資金交易觸發涉嫌毒品可疑交易模型,存在毒品犯罪嫌疑。2015年10月14日,反洗錢主管部門將該線索移送至麗水市公安局。經公
安機關初步排查發現,該線索部分人員與其 2015年9月8日已立案偵查的跨省涉 毒犯罪團伙人員存在重疊。反洗錢主管部門在對線索開展調查及與公安機關開展情報會商、協助公安機關辦案過程中,發現案件中涉及的蘭某燕、黃某菲兩名人員涉嫌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存在洗錢犯罪嫌疑。
★案例評析
毒資交易賬戶每日交易筆數較多,且基本為ATM存取款交易;交易對手眾多且相互關聯;交易時間集中于下午至次日凌晨;資金來源集中地屬娛樂場所、私人旅店、出租房較多的城郊接合部,社會環境較為復雜。該案是上游犯罪與洗錢犯罪同時宣判的典型案例,蘭某燕、黃某菲洗錢行為脈絡清晰、證據充分。
(1)明知事實清楚
本案中,蘭某燕、黃某菲均系蘭某波的近親屬,對蘭某波“2011年被蓮都區公安分局強制隔離戒毒兩年”的情況應當清楚,且均在口供中承認其對蘭某波借用銀行卡用于販毒的事實有認知,但未及時取回銀行卡。
(2)毒資認定清晰
本案中,蘭某波供述其與李某偉之間唯一的經濟往來就是進行毒品交易,李某偉購毒款通過蘭某燕J行銀行卡和黃某菲G行銀行卡匯入。
(3)洗錢行為明顯
蘭某燕、黃某菲在明知蘭某波借用銀行卡的目的是接收毒品犯罪資金后,不僅未將出借的銀行卡收回,還繼續為其提供賬戶支持,洗錢情節明顯。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