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原系國有獨資企業天津市某電影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影集團”)金融部職員。
(一)上游犯罪
2012年1月至2018年6月,武某(另案處理)利用擔任電影集團金融部副部長、部長、金融顧問等職務便利,伙同王某(另案處理)等人非法侵占公款5587萬余元,索取收受他人賄賂680余萬元,向他人行賄356萬元。武某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處罰金200萬元。
(二)洗錢犯罪
2012年開始,趙某長期與武某保持情人關系。2013年至2018年6月,趙某向武某提供個人銀行賬戶,多次接收從武某本人銀行賬戶或者武某貪污罪共犯王某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轉入的武某貪污、受賄款項,共計1200余萬元。其中,2013年至2014年,趙某提供銀行賬戶接收從武某銀行賬戶轉入的16筆匯款270余萬元,后趙某將上述款項轉入天津中某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中某公司”)賬戶,以本人名義購買天津市河西區君某小區一處房產及車位。2015年7月至11月,趙某提供銀行賬戶接收從武某銀行賬戶轉入的1筆匯款60萬元,接收王某通過其母親李某的銀行賬戶轉入的1筆匯款100萬元,并從武某處得知該100萬元系王某所給。后趙某將其中20萬元轉入天津市多家家具公司賬戶,為此前購買的君某小區房產購置家具,其余140萬元以本人名義購買銀行理財產品。2016年8月,趙某提供銀行賬戶接收從武某銀行賬戶轉入的1筆匯款170萬元,后趙某全部轉入中某公司賬戶,以本人名義購買君某小區的另一處房產。2017年1月,趙某提供銀行賬戶接收從武某銀行賬戶轉入的1筆匯款100萬元,并從武某處得知系王某所給,后以本人名義購買銀行理財產品。2018年6月,趙某提供銀行賬戶接收從武某銀行賬戶轉入的1筆匯款500萬元,后將其中300萬元轉入本人其他銀行賬戶,其余200萬元仍存于原銀行賬戶。
二、訴訟過程
2018年11月12日,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以趙某涉嫌洗錢200萬元將案件移送起訴。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公安機關認定洗錢數額200萬元,系武某明確告知趙某錢款來源的數額;在此前后,武某另有多次向趙某轉賬,共計1000余萬元,武某雖然沒有對趙某明示錢款來源,但是資金來源、轉賬方式、用途與上述200萬元一致,可能涉嫌洗錢犯罪。由于趙某否認是武某的密切關系人,否認知悉錢款性質,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列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要求公安機關查證趙某和武某的真實關系,趙某對上述1000余萬元資金來源和性質的認知情況。公安機關調取了武某的工資收入、個人房產情況,查明武某財產狀況和工資收入水平;調取了武某、趙某任職經歷證據,查明二人多年同在電影集團金融部工作且長期為上下級關系;訊問武某、王某,二人供述趙某與武某在同一辦公室工作,武某與王某談業務從不回避趙某,趙某、武某二人長期同居。檢察機關認為,補充偵查獲取的證據證明,趙某是武某的密切關系人,對武某通過貪污賄賂犯罪獲取非法利益應當有概括性認識,應當知道其銀行賬戶接收的1000余萬元明顯超過武某的合法收入,系其貪污受賄所得。2019年5月16日,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對趙某以洗錢罪提起公訴,認定犯罪金額1200余萬元。
2019年9月4日,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趙某犯洗錢罪,犯罪數額1200余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70萬元。宣判后,趙某提出上訴。2020年6月8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1.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應當同步審查貪污賄賂款物的去向及轉移過程,發現洗錢犯罪線索,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人員的近親屬、密切關系人等是洗錢犯罪的高發人群,雖然沒有參與實施貪污賄賂犯罪,但是提供資金賬戶接收、轉移犯罪所得,以投資、理財、購買貴重物品等方式掩飾、隱瞞贓款來源和性質,符合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
2.重證據,不依賴口供。犯罪嫌疑人不供認犯罪的,可以通過審查犯罪嫌疑人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的職業、合法收入了解情況,雙方交往、共同工作、生活情況,雙方資金、財產往來情況,接收資金、財產后轉移、投資情況,以及接受、轉移的資產與其職業、收入是否相符等情況,綜合認定犯罪嫌疑人對上游犯罪的了解、知悉狀態。
3.檢察機關審查洗錢犯罪案件,要對上游犯罪中相關的涉案財物全面審查,不能局限于移送的犯罪事實。發現遺漏犯罪事實、遺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補充移送起訴。要加強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的溝通配合、工作引導,在嚴厲查辦上游犯罪的同時,重視轉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等洗錢犯罪的查辦,并通過查辦洗錢犯罪,追繳犯罪所得,有效遏制上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