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枝,無業,系陳某波(另案處理)前妻。
(一)上游犯罪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間,陳某波注冊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務公司,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公司名義向社會公開宣傳定期固定收益理財產品,自行決定漲跌幅,資金主要用于兌付本息和個人揮霍,后期拒絕兌付;開設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發行虛擬幣,通過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在該平臺充值、交易,虛構平臺交易數據,并通過限制大額提現提幣、謊稱黑客盜幣等方式掩蓋資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絕投資者提現。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對陳某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立案偵查,涉案金額1200余萬元,陳某波潛逃境外。
(二)洗錢犯罪
2018年年中,陳某波將非法集資款中的300萬元轉賬至陳某枝個人銀行賬戶。2018年8月,為轉移財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陳某枝、陳某波二人離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陳某枝明知陳某波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公安機關調查、立案偵查并逃往境外,仍將上述300萬元轉至陳某波個人銀行賬戶,供陳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陳某枝按照陳某波指示,將陳某波用非法集資款購買的車輛以90余萬元的低價出售,隨后在陳某波組建的微信群中聯系比特幣“礦工”,將賣車錢款全部轉賬給“礦工”換取比特幣密鑰,并將密鑰發送給陳某波,供其在境外兌換使用。陳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在查辦陳某波集資詐騙案中發現陳某枝洗錢犯罪線索,經立案偵查,于2019年4月3日以陳某枝涉嫌洗錢罪將案件移送起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提出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根據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調取證據。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指導商業銀行等反洗錢義務機構排查可疑交易,通過穿透資金鏈、分析研判可疑點,向公安機關移交了相關證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陳某枝以銀行轉賬、兌換比特幣等方式幫助陳某波向境外轉移集資詐騙款,構成洗錢罪;陳某波集資詐騙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其潛逃境外不影響對陳某枝洗錢犯罪的認定,于2019年10月9日以洗錢罪對陳某枝提起公訴。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陳某枝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陳某枝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辦案過程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示虛擬貨幣領域洗錢犯罪風險,建議加強新領域反洗錢監管和金融情報分析。中國人民銀行將本案作為中國打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成功案例提供給國際反洗錢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向國際社會介紹中國經驗。
三、典型意義
1.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洗錢數額以兌換虛擬貨幣實際支付的資金數額計算。雖然我國監管機關明確禁止代幣發行融資和兌換活動,但由于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采取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通過境外虛擬貨幣服務商、交易所,可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自由兌換,虛擬貨幣被利用成為跨境清洗資金的新手段。
2.根據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交易特點收集運用證據,查清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的轉換過程。要按照虛擬貨幣交易流程,收集行為人將贓款轉換為虛擬貨幣、將虛擬貨幣兌換成法定貨幣或者使用虛擬貨幣的交易記錄等證據,包括比特幣地址、密鑰,行為人與比特幣持有者的聯絡信息和資金流向數據等。
3.上游犯罪查證屬實,尚未依法裁判,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和起訴。在追訴犯罪過程中,可能存在上游犯罪與洗錢犯罪的偵查、起訴以及審判活動不同步的情形,或者因上游犯罪嫌疑人潛逃、死亡、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出現暫時無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洗錢罪雖是下游犯罪,但是仍然是獨立的犯罪,從懲治犯罪的必要性和及時性考慮,存在上述情形時,可以將上游犯罪作為洗錢犯罪的案內事實進行審查,根據相關證據能夠認定上游犯罪的,上游犯罪未經刑事判決確認不影響對洗錢罪的認定。
4.人民檢察院對辦案當中發現的洗錢犯罪新手段新類型新情況,要及時向人民銀行通報反饋,提示犯罪風險、提出意見建議,幫助豐富反洗錢監測模型、完善監管措施。人民銀行要充分發揮反洗錢國際合作職能,向國際反洗錢組織主動提供成功案例,通報新型洗錢手段和應對措施,深度參與反洗錢國際治理,向世界展示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在反洗錢工作方面的決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