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系江西省眾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上游犯罪
2009年至2016年,熊某(另案處理)在擔任江西省南昌市生米鎮山某村黨支部書記期間,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依仗宗族勢力長期把持村基層政權,壟斷村周邊工程攫取高額利潤,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嚴重擾亂當地正常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熊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洗錢犯罪
2014年,南昌市銀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某公司”)為低價取得山某村157.475畝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多次向熊某行賄,曾某以提供銀行賬戶、轉賬、取現等方式,幫助熊某轉移受賄款共計3700萬元。其中,2014年1月29日,曾某受熊某指使,利用眾某公司銀行賬戶接收銀某公司行賄款500萬元,然后轉賬至其侄女曾某琴銀行賬戶,再拆分轉賬至熊某妻子及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他成員銀行賬戶。2月13日,在熊某幫助下,銀某公司獨家參與網上競拍,并以起拍價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權。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實際控制的江西雅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某公司”)銀行賬戶,接收銀某公司以工程款名義分4次轉入的行賄款,共計3200萬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陪同下,通過銀行柜臺取現、直接轉賬或者利用曾某個人銀行賬戶中轉等方式,將上述3200萬元轉移給熊某及其妻子、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他成員。上述3700萬元全部用于以熊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日常開支和發展壯大。
2016年11月16日,熊某因另案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曾某擔心其利用眾某公司幫助熊某接收、轉移500萬元受賄款的事實暴露,以眾某公司名義與銀某公司簽訂虛假土方平整及填砂工程施工合同,將上述500萬元受賄款偽裝為銀某公司支付給眾某公司的項目工程款。
二、訴訟過程
2018年11月28日,南昌市公安局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六個罪名將熊某等18人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發現在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經濟規模嚴重不符,大量犯罪所得去向不明,隨即依法向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調取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涉賬戶資金去向相關證據材料,并聯同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對本案所涉大額取現、頻繁劃轉、使用關聯人賬戶等情況進行追查、分析,查明曾某及其關聯賬戶與熊某等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賬戶之間有大額頻繁的異常資金轉移。2019年3月30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向南昌市公安局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對曾某以涉嫌洗錢罪補充移送起訴。南昌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后,于5月13日移送起訴。
曾某到案后,辯稱對熊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不知情,不具有洗錢犯罪主觀故意。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證曾某協助轉移資金的主觀心態:一是收集曾某、熊某二人關系的證據,結合曾某對二人交往情況的相關供述,證明曾某、熊某二人同是生米鎮本地人,交往頻繁,是好友關系,曾某知道熊某在當地稱霸并實施多種違法犯罪活動。二是收集曾某身份及專業背景的證據,結合曾某對工程建設的相關供述,證明曾某長期從事工程承攬、項目建設等業務,知道銀某公司在工程未開工的情況下付給熊某3700萬元工程款不符合工程建設常規,實際上是在拿地、拆遷等事項上有求于熊某。根據上述證據,東湖區人民檢察院認定曾某主觀上應當知道其幫助熊某轉移的3700萬元系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所得,于2019年6月28日以洗錢罪對曾某提起公訴。東湖區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判決,認定曾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萬元。曾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檢察機關辦理涉黑案件時,要對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財產進行深入審查,深挖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轉移、隱匿財產的洗錢犯罪線索,打財斷血,摧毀其死灰復燃的經濟基礎。發現洗錢犯罪線索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發現遺漏應當移送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實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訴。
2.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包括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發展過程中,該組織及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全部財物、財產性權益及其孳息、收益。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實施的各種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可以從涉案財產是否為該組織及其成員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獲取、是否系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影響力和控制力獲取、是否用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日常開支和發展壯大等方面綜合判斷。
3.對上游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認識,包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檢察機關辦理涉黑洗錢案件,要注意審查洗錢犯罪嫌疑人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交往細節、密切程度、身份背景、從業經歷等證據,補強其了解、知悉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具體犯罪行為的證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稱霸一方實施違法犯罪的事實知情,辯稱對相關行為的法律定性不知情的,不影響對主觀故意的認定。
4.發揮行政、司法職能作用,做好行刑銜接與配合。人民銀行是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監測,發現重大嫌疑主動開展反洗錢調查,并向司法機關提供洗錢犯罪線索和偵查協助。人民檢察院辦案中發現洗錢犯罪線索,可以主動向人民銀行調取所涉賬戶資金來源、去向的證據,對大額取現、頻繁劃轉、使用關聯人賬戶等異常資金流轉情況可以聯同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等進行分析研判,及時固定洗錢犯罪主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