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提供資金賬戶,并幫助掩飾、隱瞞共計525382.6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的來源及性質的案件進行宣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等規定,判決被告人肖某某洗錢罪罪名成立,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案例分析】
提供銀行賬戶,將犯罪所得資金分散轉出。肖某某作為親密關系人,明知丁某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活動,仍然應其要求提供多個銀行賬戶,協助資金轉移。
多次轉賬清洗,協助資金外逃。肖某某參與并協助丁某進行非法資金的柜臺取現、存現、轉賬等交易,后將卡內資金分散轉移至丁某之子李某境外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