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A期貨公司客戶甲公司和B期貨公司客戶乙某在某期貨遠月合約多次進行對敲交易,交易價差最大為900余點,導致甲公司累計虧損202萬元。經查實,客戶乙某系甲公司的員工,甲公司為方便提取現金,遂采取了此手段轉移資金。
【案例分析】
期貨業中的對敲行為是指期貨投資者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行為。此種行為可以交易的形式轉移資金,達到掩蓋和模糊資金來源的作用,因此可能會被洗錢分子所利用。目前,期貨交易所會針對期貨市場中存在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于疑似發生對敲行為的賬戶將采取限制出金、調查取證的手段。同時,期貨公司對可疑交易的甄別和報告可以提高篩查出洗錢高風險的客戶的概率,有效地防止犯罪分子運用對敲等方式進行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