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5月9日,潛逃新加坡四年的“紅色通緝令”2號疑犯—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被遣返回國。
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李華波涉嫌利用管理該縣農業、提供虛假對賬單、基建專項資金的職務之便,伙同他人通過私蓋偽造的公章、提供虛假對賬單等手段,將9400余萬元公款轉至個人賬戶。李華波個人分得約7200萬元,其中2900余萬元被轉移至新加坡,其余款項被其用于到澳門賭博、個人消費等。
2009年12月,他利用虛假身份申請辦理移民新加坡的手續。2011年1月6日,李華波及妻子徐愛紅、女兒李媛和李津均獲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資格。2011年2月,他潛逃海外。2月23日,最高檢通過公安部向國際刑警組織請求對李華波、徐愛紅發布紅色通緝令。
2011年以來,我國分別由最高檢、公安部牽頭,8次派出工作組赴新加坡開展執法合作。2012年9月,新加坡總檢察署以三項“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產罪”指控李華波。2012年11月8日,中國檢察機關偵查人員首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證,將28組證明李華波在中國犯有貪污罪并將部分贓款轉移到新加坡的證據材料一一呈交給法庭。2013年8月,新加坡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新加坡總檢察署對李華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處李華波15個月監禁,同時判決將指控的18.2萬新元贓款歸還中國。
2012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修改后刑訴法新增特別程序,為李華波案辦理帶來了重大“利好”。2014年8月29日,上饒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李華波違法所得沒收一案。該案件成為了我國檢察機關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潛逃境外腐敗分子涉及贓款的第一起案例。
2015年3月,法院一審裁定認為,李華波將其所貪污公款中的2953萬元轉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華波夫婦名下的財產,以及李華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資計劃”項目投資的150萬新元,均系違法所得,依法均應予以沒收。李華波最終也選擇了回國投案自首。
【分析】巨額貪腐資金如何洗往境外?
李華波并非個人作案,和李華波一起洗錢的還有兩個人:原財政局經建股副股長張慶華和原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城區信用社主任徐德堂。 他們通過親屬和朋友清洗貪腐所得。
【分析】洗錢手法
第一、成立空殼公司,虛構事由接收和轉移貪污贓款。 徐國堂(徐德堂之弟)提供其妻弟的身份證給徐德堂注冊成立錦繡公司,該公司既無辦公場所又無實際經營交易活動,賬戶資金來源1770萬元全部為貪污的鄱陽縣財政專項資金。徐國堂在明知該資金來源不明,可能涉及金融犯罪的情況下,仍按照徐德堂的要求,制作假采購材料合同,虛構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事由,開出48張現金或轉賬支票,將其中的1678萬元或提出現金,或繼續劃轉,最終歸李華波、徐德堂等人占有。
第二、以本人和他人身份證件開立多個過渡賬戶。 徐德堂貸款客戶受李華波、徐德堂二人指使,用其本人及借來的他人身份證在鄱陽縣、南昌市、景德鎮市等地信用社開立賬戶,專門用于為李華波、徐德堂二人轉移貪污所得贓款,并收取了高額手續費。
第三、多級轉賬,頻繁倒手。 徐國堂和胡文生受李華波、徐德堂二人指使,利用各種人際關系,通過錦繡公司、個人賬戶等銀行賬戶進行多級轉賬,并運用銀行轉賬、網銀轉賬、ATM機自助轉賬、提取現金等方式,將非法所得化整為零。
第四、大量提取現金,隱匿資金去向。 2006 年10月31日 至2010年12月21日,徐國堂、胡文生通過他人采取分散、多地、分戶、分行等方式大肆提取現金上千萬元,故意隱匿資金去向,逃避監管,以供李華波、徐德堂二人揮霍。
第五、協助資金外逃。 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李華波將貪污得來的1000多萬交由胡文生轉賬,胡文生按照李華波提供的賬戶及要求,利用上述賬戶進行資金劃轉,將其中的1586.79萬元分23筆轉往廣東及福建廈門的多個個人賬戶,并通過這些賬戶,協助李華波將資金轉移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