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亨公司非法期貨交易詐騙案
(以下案例來自中國證監會網站)
本案是一起利用虛設網上交易平臺進行詐騙的典型案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廣州市道亨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簡稱道亨公司)鄭懷南、王振鳳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13年不等,并處罰金6萬至100萬元。其余相關涉案人員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非法經營期貨等業務,構成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1年9個月至4年不等,并處罰金2萬至8萬元。
一、案情摘要
2005年9月至2008年8月,鄭懷南、王振鳳等人設立道亨公司,通過媒體刊登招聘廣告大肆招聘,對應聘人員進行培訓,講授投資期貨、外匯的知識,再虛構道亨公司與“香港時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香港時信公司)等境外公司合作,稱其可在境內通過該公司提供的網上交易平臺從事香港恒生指數等境外期貨交易,并可獲取高額利潤。在公司業務員的游說下,應聘人員與道亨公司簽訂《顧客契約》成為公司客戶。之后,這些客戶通過道亨公司取得網上交易賬戶和密碼,自行或委托業務員在公司提供的虛擬網上交易平臺進行所謂的期貨、外匯交易。道亨公司通過不同手法制造客戶虧損的假象,以此方式騙取客戶的交易款800余萬元。
其作案手法具有以下特點:1、謊稱得到境外機構授權,可以代理從事境外期貨業務。道亨公司謊稱其得到香港時信公司授權可在內地代理境外期貨、外匯交易,而香港時信公司在香港也不可以從事期貨、杠桿式外匯交易活動。2、隨意操縱交易結果。道亨公司指使內部人員操縱網上交易平臺,在客戶盈利時停止平臺運作致其不能獲利,或擅自進入客戶交易賬戶內進行惡意炒作,造成虧損假象。3、把應聘人員游說成為客戶。道亨公司通過媒體刊登招聘廣告,誘使應聘人員前往公司接受培訓,在此過程中公司極力游說應聘人員投資期貨,一步一步吸引上鉤,客戶最終成為道亨公司的“魚兒”。
二、風險提示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否則便構成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情節嚴重的,還將受到刑事制裁。因此,投資者應加強自我防范意識,在開設期貨交易賬戶和交納交易保證金之前,登錄中國證監會網站、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或致電當地證監局,查詢相關公司是否具備期貨經營業務資格,警惕境外期貨交易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