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A公司系外籍人員Z、M在香港各自注冊成立一家公司后,于2012年9月用兩家香港公司名義在江蘇省張家港保稅區以美元出資注冊成立貿易公司。Z為A公司法定代表人,M負責技術管理。兩人在公司成立前分別供職于歐洲的投資銀行和期貨公司,從事證券期貨交易工作。
受Z、M指使,為規避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相關規定的限制,G先后向親友借來個人或特殊法人期貨賬戶31個,供A公司組成賬戶組進行交易。A公司以貿易公司為名,隱瞞實際控制的期貨賬戶數量,以50萬美元注冊資本金以及他人出借的360萬元人民幣作為初始資金,在中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同時,M及其境外技術團隊設計研發出一套高頻程序化交易軟件,遠程植入A公司托管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服務器,以此操控、管理A賬戶組的交易行為。A賬戶組通過高頻程序化交易軟件自動批量下單、快速下單,申報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最新價格,實現包括自買自賣(成交量達8110手、113億元人民幣)在內的大量交易,利用保證金杠桿比例等交易規則,以較小的資金投入反復開倉、平倉,使盈利在短期內快速放大,非法獲利高達20多億元人民幣。
監管機構認為,A公司的期貨交易行為擴大了日內交易價格波幅,與市場價格走勢存在關聯性,影響了當時的市場交易價格和正常交易秩序。公安機關認為,A公司異常交易行為符合操縱股指期貨市場的特征,涉嫌操縱期貨市場。
偵查還表明,G將巨額非法獲利中的近2億元人民幣通過犯罪嫌疑人Q(另案處理)經營的“地下錢莊”轉移出境,交給M等境外人員。2015年1月,G受Z指使,給予H期貨公司技術總監J 100多萬元人民幣作為好處費。J在全面負責A公司與交易所、期貨商的對接工作中,隱瞞A公司實際控制的期貨賬戶數量,并協助A公司對高頻程序化交易軟件進行技術偽裝,進而違規進場交易。J還使用其銀行賬戶幫助A公司轉移資金。
案例分析
第一,交易資金的來源違規。此次外籍犯罪人Z、M在中國注冊的A公司屬于貿易公司,其日常運營資金屬于貿易項下資金,而非資本項下資金,不應入市參與投資交易。
第二,通過地下錢莊洗錢。她們通過地下錢莊等非法方式將獲利資金轉移出境,試圖躲開外匯管理局的監管。
第三,市場裸接入交易。A公司伙同期貨公司,繞開官方API接口,直接將期貨高頻交易系統連接交易所。我國規定投資者必須通過交易所API接口間接接入交易所,目的在于半段投資者是否違規或者交易異常,從而保證市場的公平性,但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因此,直接接入交易所不但可以躲避交易所的監管,還可以加快交易的頻率,搶占先機。
第四,沒有申報關聯賬戶。關聯賬戶及相互之間建立聯系的賬戶,可以互相即時轉賬、資金共享等。A公司在期貨市場采取高頻交易策略,一共建立了30個交易關聯賬戶組成賬戶組進行交易,違反了我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同時,在賬戶組進行交易時,平均下單速度達0.03秒一筆,一秒內最多下單31筆,造成了市場交易的不公平。
第五,自交易。在通常情況下,期貨交易市場每秒過萬億的流動性使得自交易有時不可避免,我國規定每個賬戶日內交易不可超過5次,否則可視為非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