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客戶A在某期貨公司開立期貨賬戶,在投資者調查問卷上填寫的家庭年收入為人民幣10 萬元。客戶A 最初入金5 萬元,交易一段時間后,又一次性入金1000 萬元。因客戶A 入金數額與其家庭收入差距較大,期貨公司對客戶A 進行身份重新識別,并要求客戶對其資金來源提供說明。通過期貨公司的可疑交易識別分析,最終排除了該客戶的洗錢嫌疑。同時,期貨公司將客戶A 的洗錢風險等級調整到中風險等級。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戶A收入信息與交易資金規模不相匹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可疑交易報告辦法》)第十四條“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的規定,存在洗錢的可疑特征。為此,期貨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錢措施:首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身份識別辦法》)第二十二條“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的規定,對客戶A 采取了重新識別的措施;其次,期貨公司根據重新識別掌握的情況,對可疑交易進行人工識別分析,排除了客戶A 的洗錢嫌疑;最后,根據《劃分指引》第七條“客戶在日常交易監控中被發現存被發現存在類似可疑交易特征,經核查為正常的”應當認定為中風險等級客戶的規定,將客戶A 調整為中風險等級。